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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軌道交通4號線一期工程(市中段省體育中心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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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濟(市中)征告字〔2024〕12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85號)等規定,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已作出濟(市中)征字〔2024〕12號房屋征收決定,對濟南軌道交通4號線一期工程(市中段省體育中心站)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項目房屋征收范圍為:東至順河高架路,西至民族大街,南至經十路,北至建國小經六路,具體門牌號包括濟南市市中區民族大街8號4號樓4單元,上述門牌號包括單位及個人的房屋、旁門及附屬建筑物。 二、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濟南市市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濟南市市中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項目實施單位:濟南軌道交通集團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三、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共15天,具體起止時間以房屋征收部門公告為準。 四、征收補償 按照《濟南軌道交通4號線一期工程(市中段省體育中心站)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五、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對房屋征收決定有異議,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事項 (一)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市中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本次征收與補償工作中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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