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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郊飯店舊城改造(城市更新)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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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濟(歷下)征告字〔2024〕21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經市政府令第285號修改)等規定,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已作出濟(歷下)征字〔2024〕2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東郊飯店舊城改造(城市更新)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四至:東至山東呂劇院,西至山東輕工業協會宿舍及山東省食品發酵工業研究設計院,南至解放路,北至山東省第二干部休養所及三慶燕慶園小區。其中包括:解放路31號、37號,解放路路北春江飯店所在3層沿街樓房等。以上門牌號包括副號、旁門及附屬建筑物,具體范圍詳見附圖。 二、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項目實施單位 征 收 部 門 :濟南市歷下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 征收實施單位:濟南市歷下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項目實施單位: 山東欣和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三、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征收補償簽約期限共60天。 其中,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簽約期限共60天,其中集中簽約期限為20天,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簽約期限共40天。 具體起止時間以房屋征收部門公告為準。 四、征收補償 按照附件《東郊飯店舊城改造(城市更新)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五、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如對房屋征收決定有異議,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其他事項 (一)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本次征收與補償工作中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特此公告。
附件: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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